先記住一件事
公文、單據上簽的是誰的名字,出事時就先找誰。
日後遇到審計、監察或政風調查,「縣府科長電話裡叫我這樣做」通常無法免責。所以所有做法都圍繞同一個目標:把口頭指示變成書面,讓責任回到下指示的人身上。
三件事,各管一段責任
- 簽呈讓決策權回到校長手上。校長批示後,「要不要這樣做」由決行者負責。
- 公文讓縣府那一端的責任落在下指示的人身上。校內簽呈管不到縣府,要靠縣府發文。
- 寫清楚把事實、法規和風險完整寫下來,這是保護承辦人自己的部分。簽了但寫得含糊,一樣不安全。
遇到指示時,照這個順序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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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看是誰在下指示
縣府教育處的承辦人或科員,通常不是你的「長官」。學校的直屬長官是校長;縣府對學校的正式指示,應該用公文發給學校,而不是打電話叫學校承辦人照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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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天用文字回覆確認
接到電話或 LINE 指示後,用 email 或訊息把指示內容和法規疑慮寫下來,並請對方以公文函示。很多不合法規的指示,在被要求發文時就自然消失了。範本在下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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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斷風險等級
不是每件事都要寫簽呈,否則會拖垮自己。用下面的小工具判斷要做到哪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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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疑義就寫簽呈,請校長核示
寫明指示來源、相關法規、兩者的落差與風險,並給出選項。涉及經費會會計、涉及人事會人事、涉及採購會總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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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高的,請學校發函給縣府
校長同意後,由學校發函請縣府釋示,或請縣府以公文下達指示,再依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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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留一份紀錄
記下日期、誰指示、指示什麼、你怎麼回覆、後來結果如何,並保存訊息截圖。平常用不到,出事時就是最有力的證據。
這件事要做到哪一步?
勾選符合的情況,下方會告訴你建議的處理方式。
範本一:回覆口頭指示
語氣不必對立。這段文字同時做到三件事:報告了疑慮、留下時間紀錄、請對方改用公文。
範本二:簽呈怎麼寫
黃色底的部分換成實際內容。重點是「擬辦」要給選項,並寫出你建議哪一案。
- 縣府教育處 ○○科 ○○○ 於 ○月○日 以 電話/LINE/會議 指示,本校 ○○業務 應改以 △△方式 辦理。
- 依《○○辦法》第 ○ 條規定:「條文內容」。
- 如依上開指示辦理,恐有 審計剔除/違反採購程序/資料不實 之疑慮。
- 檢附 訊息截圖、會議紀錄、法規條文 各一份。
- 甲案:依現行規定辦理,並以書面向縣府說明本校辦理方式。
- 乙案:先函請縣府以公文確認辦理方式,俟函復後依函辦理。
- 擬採 甲/乙 案,並會辦 會計室/人事室/總務處。
簽呈不是萬靈丹
簽了不等於安全。有三件事簽呈做不到:
承辦人仍要為簽呈內容負責
如果事實寫得不完整、隱匿了風險,或「擬辦」本身就建議違法做法,校長批了「如擬」,承辦人照樣有責任。
校長批示不等於縣府的命令
簽呈只能釐清學校內部的責任。縣府那一端的責任,要靠縣府發文才能落在下指示的人身上。
違反刑事法律的事,誰批示都沒用
偽造文書、圖利、不實核銷,就算有長官的書面命令也無法免責。這時唯一安全的做法是不做,並考慮向政風單位諮詢。
如果校長還是說「照縣府的做吧」
只要不涉及刑事違法,可以在簽上或另外以書面註明:「承辦人已陳明上述法規疑義,依核示辦理。」這樣紀錄就完整了,責任歸屬也清楚。
法律上的依據
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、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(點開看重點)
兩條規定的大意相同:
- 長官在監督範圍內的命令,原則上要服從。
- 認為命令違法時,有報告的義務。
- 長官認為不違法,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,就應服從,所生責任由該長官負擔。
- 長官沒用書面下達的,可以請求改用書面;長官拒絕時,視為撤回該命令。
-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的,沒有服從義務。
先確認自己的身分。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的職員(幹事、組員、專員等)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。教師兼任主任、組長等行政職,適用的是教師法體系,保障法不一定直接適用,但「依法行政、報告疑義、以書面釐清責任」的原則仍然成立。不確定的話,問學校人事室最快。
範本三:自己的紀錄表
用紙本、Excel 或手機備忘錄都可以,重點是每次都記。
| 日期 | 誰指示 | 方式 | 指示內容 | 我怎麼回覆 | 後續結果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9/15 | 縣府○○科 ○科長 | 電話 | 補助款改列其他項目核銷 | 當天 email 回覆,請以公文函示 | 9/22 簽呈校長,擬函請縣府釋示 |
心態上
這不是不合作,而是讓事情做得對,也讓每個人都站在自己該站的位置。只說「不行」容易被當成推託;說「依法規這樣做不行,但可以用○○方式達到您要的目的」,才是真正幫上忙。
事君,勿欺也,而犯之。《論語・憲問》:不欺瞞上級,但該直言時就直言。
一句話總結:簽呈讓決策權歸位,公文讓上級責任歸位,把事實與風險寫清楚,才是保護承辦人自己。